8.2 焊缝连接


8.2.1 焊缝金属应与主体金属相适应。当不同强度的钢材连接时,可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。
8.2.2 在设计中不得任意加大焊缝,避免焊缝立体交叉和在一处集中大量焊缝,同时焊缝的布置应尽可能对称于构件形心轴。
焊件厚度大于20mm的角接接头焊缝,应采用收缩时不易引起层状撕裂的构造。
注:钢板的拼接当采用对接焊缝时,纵横两方向的列接焊缝,可采用十字形交叉或T形交叉;当为T形交叉时,交叉点的间距不得小于200mm。
8.2.3 对接焊缝的坡口形式,宜根据板厚和施工条件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选用。
8.2.4 在对接焊缝的拼接处:当焊件的宽度不同或厚度在一侧相差4mm以上时,应分别在宽度方向或厚度方向从一侧或两侧做成坡度不大于1:2.5的斜角(图8.2.4);当厚度不同时,焊缝坡口形式应根据较薄焊件厚度按第8.2.3条的要求取用。
 不同宽度或厚度钢板的拼接
图8.2.4 不同宽度或厚度钢板的拼接
注:直接承受动力荷载且需要进行疲劳计算的结构,本条所指斜角坡度不应大于1:4。
8.2.5 当采用部分焊透的对接焊缝时,应在设计图中注明坡口的形式和尺寸,其计算厚度h e(mm)不得小于1.5√ t,t(mm)为焊件的较大厚度。
在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中,垂直于受力方向的焊缝不宜采用部分焊透的对接焊缝。
8.2.6 角焊缝两焊脚边的夹角a一般为90°(直角角焊缝)。夹角a>135°或a<60°的斜角角焊缝,不宜用作受力焊缝(钢管结构除外)。
8.2.7 角焊缝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角焊缝的焊脚尺寸h f(mm)不得小于1.5√ t,t(mm)为较厚焊件厚度(当采用低氢型碱性焊条施焊时,t可采用较薄焊件的厚度)。但对埋弧目动焊,最小焊脚尺寸可减小1mm;对T形连接的单面角焊缝,应增加1mm。当焊件厚度等于或小于4mm时,则最小焊脚尺寸应与焊件厚度相同。
2 角焊缝的焊脚尺寸不宜大于较薄焊件厚度的1.2倍(钢管结构除外),但板件(厚度为t)边缘的角焊缝最大焊脚尺寸,尚应符合下列要求:
1)当t≤6mm时,h f≤t;
2)当t>6mm时,h f≤t-(1~2)mm。
圆孔或槽孔内的角焊缝焊脚尺寸尚不宜大于圆孔直径或槽孔短径的1/3。
3 角焊缝的两焊脚尺寸一般为相等。当焊件的厚度相差较大且等焊脚尺寸不能符合本条第1、2款要求时,可采用不等焊脚尺寸,与较薄焊件接触的焊脚边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;与较厚焊件接触的焊脚边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。
4 侧面角焊缝或正面角焊缝的计算长度不得小于8h f和40mm。
5 侧面角焊缝的计算长度不宜大于60h f,当大于上述数值时,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中不予考虑。若内力沿侧面角焊缝全长分布时,其计算长度不受此限。
8.2.8 在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中,角焊缝表面应做成直线形或凹形。焊脚尺寸的比例:对正面角焊缝宜为1:1.5(长边顺内力方向);对侧面角焊缝可为1:1。
8.2.9 在次要构件或次要焊缝连接中,可采用断续角焊缝。断续角焊缝焊段的长度不得小于10h f或50mm,其净距不应大于15t(对受压构件)或30t(对受拉构件),t为较薄焊件的厚度。
8.2.10 当板件的端部仅有两侧面角焊缝连接时,每条侧面角焊缝长度不宜小于两侧面角焊缝之间的距离;同时两侧面角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t(当t>12mm)或190mm(当t≤12mm);t为较薄焊件的厚度。
8.2.11 杆件与节点板的连接焊缝(图8.2.11)宜采用两面侧焊,也可用三面围焊,对角钢杆件可采用L形围焊,所有围焊的转角处必须连续施焊。
 杆件与节点板的焊缝连接
图8.2.11 杆件与节点板的焊缝连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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